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党建工会>>学校工会>>师德师风
武进区湖塘实验中学师德建设活动学习材料
发布时间:2022-10-31   点击:   来源:原创   录入者:陈玲

202210

一、三个“牢固树立”

1.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增强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2.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加强学习,拓宽视野,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成为业务精湛、学生喜爱的高素质教师;

3.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踊跃投身教育创新实践,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作出贡献。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201399日给全国广大教师的慰问信

二、“四有”好老师

1.做好老师,要有理想信念。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事业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楷模。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坚定的理想信念引领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党和人民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做好老师,要有道德情操。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牢记教师的职业特性,不断加强自我修养,努力提升自身道德情操和人格品质,做“以德施教、以德立身”的楷模。把社会主义道德和中华传统美德传授给学生,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学生,引导、帮助青少年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增强职业认可、职业自信职业自律,志存高远,甘于奉献,做一个道德高尚、趣味高雅的人。

3.做好老师,要有扎实学识。崇尚科学,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始终站在知识发展的前沿,努力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能力,以渊博的学识启发学生,引领学生,激发学生的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努力做一个专业、博学、智慧型的老师。

4.做好老师,要有仁爱之心。牢牢树立“大爱”理念,爱岗位、爱学生,爱一切美好的事物。尊重学生人格,严慈相济,诲人不倦。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胸怀真善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201499日同北京师范大学师生代表座谈时的讲话

三、四个“引路人”

广大教师要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201699日在北京市八一学校看望慰问师生时的讲话

四、四个“相统一”

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12月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五、六个“要”

2020年第17期《求是》杂志刊发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思政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经师易求,人师难得。”办好思政课关键在教师。思政课教师应该具备哪些素养?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明确提出这六点要求。

政治要强。思政课要解决学生理想信念问题。思政课教师只有自己信仰坚定,对所讲内容高度认同,做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的典范,才能讲得有底气,讲深讲透,才能有效引导学生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情怀要深。教师在课堂上展现的情怀最能打动人,甚至会影响学生一生。我为什么对焦裕禄那么一往情深,就是因为我在上初中一年级时,当时宣传焦裕禄的事迹,我的政治课老师在讲述焦裕禄的事迹时数度哽咽,一度讲不下去了,捂着眼睛抽泣,特别是讲到焦裕禄肝癌最严重时把藤椅给顶破了,我听了很受震撼。

思维要新。思政课要教会学生科学的思维。思政课教学是一项非常有创造性的工作,要学会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善于运用创新思维、辨证思维,善于运用矛盾分析方法抓住关键、找准重点、阐明规律,创新课堂教学,给学生深刻的学习体验。

视野要广。思政课教师要有知识视野,除了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之外,还要广泛涉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的知识。要有宽广的国际视野。要善于利用国内外的事实、案例、素材,在比较中回答学生的疑惑,既不封闭保守,也不崇洋媚外,引导学生全面客观认识当代中国、看待外部世界,善于在批判鉴别中明辨是非。还要有历史视野。

自律要严。思政课教师对自己要求要严格,既要遵守教学纪律,也要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课上课下一致、网上网下一致,不能在课上讲得不错、却在课下乱讲,不能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不错、却在网上乱说。

人格要正。思政课教师要有堂堂正正的人格,用高尚的人格感染学生、赢得学生。要自觉做到修身修为,像曾子那样“吾日三省吾身”,像王阳明那样“诚意正心”、“知行合一”,自觉做为学为人的表率,做让学生喜爱的人。

——摘自2020年第17期《求是》杂志刊发的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思政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

六、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七、常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实施国家和省关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一、 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

二、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 通过课堂、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违反工作纪律,一学期内出现多次无正当理由的中途离岗、旷课等情况;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或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 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或幼儿,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幼儿。

七、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 在命题、考试和招生中,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后果。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不遵守学术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

十一、  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擅自向学生或家长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推荐、诱导学生或幼儿参加有偿补课;举办或变相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或担任职务,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信息。

十三、组织学生或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学生、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四、幼儿园教师采用集中授课训练等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十五、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八、常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被处理者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的;

(二)拒绝或干扰调查,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在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应当免予处分,由其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五)除上述处理外,所在单位或教育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取消相关资格及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处理。

第九条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教师违反师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撤销荣誉称号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受到处分并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

(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四)通过课堂、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六)敷衍教学,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的;

(八)违反工作纪律,一学期内出现多次无正当理由的中途离岗、旷课等情况,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九)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十)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或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十一)歧视、侮辱、伤害学生或幼儿的;

(十二)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十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幼儿的;

(十四)在命题、考试和招生中,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十五)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六)不遵守学术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的;

(十七)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

(十八)擅自向学生或家长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九)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推荐、诱导学生或幼儿参加有偿补课的;

(二十)举办或变相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或担任职务的;

(二十一)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信息的;

(二十二)组织学生或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学生、幼儿与家长信息的;

(二十三)幼儿园教师采用集中授课训练等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的;

(二十四)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或幼儿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学校(幼儿园)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凡是受到记过处分以上处理的教师,取消或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处理前获得的荣誉、奖励和称号等表彰。

第四章 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

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作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作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

公办学校或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或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或幼儿园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作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处理权限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被调查的教师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三)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处分决定要载明受处分人员基本情况、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将处分决定存入教师档案和录入教师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教师不服从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单位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暂停其职责。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如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或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第二条中所述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非教师工作人员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常州市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关闭窗口
    打印文档
     

    Copyright© 2001-2017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实验中学 版权所有

    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定安东路18号  苏ICP备10214447号

    苏公网安备 32041202001117号